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4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54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54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用心藝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士懿 代理人 游晴惠 律師代理人 曾至楷 律師代理人 吳孟融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創世紀全球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煥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肆萬零捌佰肆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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