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4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4494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楊蘭英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國外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蘭英發支付命令,經查,本件債務人於民國111年1月14日為遷出國外登記,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