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監宣字第1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監宣字第1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報告或陳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1155號聲請人 王建英
邱婉瑜 上列聲請人報告或陳報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相對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查詢清單,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民法第1099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等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亦準用之,此觀民法第1113條規定即明。
二、查相對人前經本院以111年度監宣字第1033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指定聲請人王建英、關係人邱婉瑜分別為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情,有本院依職權查閱上開裁定核閱無誤,堪認屬實。依前揭規定,相對人已受監護宣告,應由聲請人開具財產清冊陳報法院,然聲請人並未補正相對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查詢清單,爰命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書記官劉庭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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