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交簡字第2270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士交簡字第227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
度偵字第146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被告犯罪事實、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外,增載:被告於民國95年及96年間,曾二次犯公共
危險罪(酒醉駕駛),分別經本院以95年度士交簡字第1579
號判決、96年度交易緝字第20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均於97年5月18日徒刑執行完畢
出監,竟不知悛悔,再犯本罪。
貳、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185條之3、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鄭勤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賴恩慧
適用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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