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土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所受強制工作之宣告,聲請免予繼續執行(102年度執聲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土銀因竊盜罪所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宣告,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按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依本條例宣告之強制工件處分,其執行以三年為期,但執行已滿一年六個月,而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予繼續執行。」。
二、聲請意旨以:受刑人洪土銀前因竊盜案,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迄已逾1年10月,茲據執行機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檢送有關資料,以該受刑人於執行期間,表現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請求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因認上開強制工作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爰聲請免除該受刑人之強制工作等語。
三、本院審核執行機關所提出之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執行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彥碩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