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4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4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14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千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平璋 代理人 李亞文 相對人即債務人信義線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張境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玖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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