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1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1938號聲明人即繼承人庚○○○
戊○○丁○○己○○辛○○○乙○○丙○○甲○○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遺產繼承拋棄書。
二、依繼承系統表所載,第二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父母、第三順位繼承人 陳平松 及第四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內外祖父母均歿,請補正其除戶戶籍謄本各乙份,如無法提出除戶戶籍謄本者,請出具上開繼承人業已死亡為內容之切結書。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