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621號裁定

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621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621號聲請人 張永裕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該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
1項、第60條第7款、第5款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二、核聲請書所載,並未記載其聲請所據之確定終局裁判,亦未具體敘明何法規範或裁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情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前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明誠
大法官張瓊文大法官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尚傑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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