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5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5893號債權人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釋明得為本件請求之依據(依所附資料,債權人為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若為變更登記,請提變更登記事項表)。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民事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