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救字第30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救字第30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救字第308號抗告人 趙中雍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110年度救字第30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楊得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書記官李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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