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06號債權人台東縣長濱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蔡巧嶸 代理人 吳政諺 債務人 洪明德
陳春美
陳玉花
陳秀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肆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其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