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186號聲請人 吳懿靜 相對人 曾日妹
吳智惠
曾湘坤 陳 林慶枝 馮慶雲
余先利 陳環 李立寰 田一凡
楊慕震 林德昌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各應賠償聲請人及相對人曾日妹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各為下揭附表二所示,並應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下稱同法)第77條之23規定,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為訴訟程序中所支出之訴訟費用。又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同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迭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11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上字第269號案件審理判決准予分割,並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判決附表一所示之訴訟費負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其後僅相對人余先利上訴第三審,末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653號裁定駁回,並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余先利負擔,全案至此確定,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經本院調卷審查結果,本件訴訟費用如附表一所示,其中聲請人及相對人曾日妹分別預納部分數額在案,是相對人各應賠償聲請人及相對人曾日妹之訴訟費用額,各確定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均應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至於相對人余先利所預納之第三審裁判費應全由相對人余先利負擔,且已由其預納完畢,故不在本件確定範圍,併予敘明。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新臺幣)┌──────┬───────┬────────────────┐│項目│金額│備註│├──────┼───────┼────────────────┤│第一審裁判費│52,381元│由聲請人吳懿靜預納│├──────┼───────┼────────────────┤│第一審土地鑑│80,000元│由聲請人吳懿靜預納││估費│││├──────┼───────┼────────────────┤│第一審土地勘│21,260元│由聲請人吳懿靜預納││查複丈費│││├──────┼───────┼────────────────┤│戶籍謄本規費│285元│由聲請人吳懿靜預納│├──────┼───────┼────────────────┤│第二審裁判費│78,571元│由相對人曾日妹預納│├──────┴───────┴────────────────┤│預納合計:52,381+80,000+21,260+285+78,571=232,497元│├──────┬───────┬────────────────┤│聲請人吳懿靜│153,926元│││預納數額│││││││├──────┼───────┼────────────────┤│相對人曾日妹│78,571元│││預納數額│││└──────┴───────┴────────────────┘
附表二:各應負擔之比例及訴訟費用(新臺幣)┌──┬────┬──────┬───────┬──────┬──────┐│編號│共有人│應負擔訟訴費│應負擔訴訟費用│應賠償聲請人│應賠償相對人││││用比例│額(232,497元│之訴訟費用(│曾日妹之訴訟│││││×左列比例,元│元,以下四捨│費用(元,以│││││以下四捨五入)│五入)│下四捨五入)│├──┼────┼──────┼───────┼──────┼──────┤│1│吳懿靜│819/3100│61,424元(已預│×│×│││││納153,926元,│││││││溢納92,502元)│││├──┼────┼──────┼───────┼──────┼──────┤│2│吳智惠│100/3100│7,500元│6,742元│758元│├──┼────┼──────┼───────┼──────┼──────┤│3│馮慶雲│100/3100│7,500元│6,742元│758元│├──┼────┼──────┼───────┼──────┼──────┤│4│曾湘坤│50/3100│3,750元│3,371元│379元│├──┼────┼──────┼───────┼──────┼──────┤│5│曾日妹│909/3100│68,174元(已預│×│×│││││納78,571元,溢│││││││納10,397元)│││├──┼────┼──────┼───────┼──────┼──────┤│6│余先利│205/3100│15,375元│13,821元│1,554元│├──┼────┼──────┼───────┼──────┼──────┤│7│ 陳林慶枝 │260/3100│19,500元│17,530元│1,970元│││││││││││││││├──┼────┼──────┼───────┼──────┼──────┤│8│陳環│338/3100│25,350元│22,789元│2,561元│├──┼────┼──────┼───────┼──────┼──────┤│9│李立寰│50/3100│3,750元│3,371元│379元│├──┼────┼──────┼───────┼──────┼──────┤│10│田一凡│100/3100│7,500元│6,742元│758元│├──┼────┼──────┼───────┼──────┼──────┤│11│楊慕震│150/3100│11,250元│10,113元│1,137元│├──┼────┼──────┼───────┼──────┼──────┤│12│林德昌│19/3100│1,424元│1,281元│14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