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聲字第2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541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豐杰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16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林豐杰(下稱被告)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已坦承犯行,犯罪事實無從更改,同案被告均具保,並無勾串之虞。且被告始終坦承犯行卻未能交保,同案被告陳述反覆,卻均交保,有失公平原則。被告不會有逃亡之情況,請讓被告得以回家陪伴年長雙親及幼子,准予被告以新臺幣15萬元具保停止羈押,限制住居並每日至派出所報到等語。
二、按羈押乃拘禁被告之強制處分,係在判決確定前為保全證據或刑之執行而設,如現在已因確定(不論是本案或另案)移送執行,則屬監獄行刑等範疇,自與羈押與否、停止羈押無涉。
三、本案被告因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攜帶兇器強盜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非法寄藏具殺傷力之槍枝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1年9月8日起執行羈押在案。惟被告另犯詐欺取財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易字第122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借執行,本院同意該署借提執行後,該署檢察官核發執行指揮書將被告移送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並於111年12月2日入監執行等情,有該署111年11月22日中檢永明111執助2612字第1119129671號函、111年執助明字第2612號執行指揮書附卷可稽(見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160號卷二第33、39頁)。是被告自另案入監執行之日起,即非本院羈押中之人犯,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邱鼎文法官鄭永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林姿妤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