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9990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陳陞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穎靜賴穎靜葉宥琳葉璨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陳報本件有無民法第745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之適用,並釋明。倘聲明有誤,並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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