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344號原告 林智仁 被告 吳丞鈞 上列被告吳丞鈞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訴字第25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劉致欽
法官李惠玲法官劉芝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信帆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