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葉琪涓 (原名: 葉曉慧 )代理人 陳敬豐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彭怡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書記官蕭竣升附件:
一、請陳報聲請人於107年8月起至109年7月份期間之工作、收入情形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或切結書)?另請說明如何計算此段期間之收入總額(包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
二、聲請人所列電費、水費、瓦斯費等支出部分,是否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住之人之分擔額?如未扣除,請說明理由為何?
三、請說明聲請人所列膳食費,何以每月需高達1萬2,000元?
四、又聲請人於更生前2年期間(107年8月起至109年7月份)之健保費,是否由受僱單位補助而無實際支出?
五、請陳報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人)自107年8月迄今,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款、低收入戶補助款、殘障津貼或老人年金,其金額若干(提出領取補助證明)?
六、聲請人有無列子女之扶養費?如有,數額為何?請於扣除其他共同扶養人之分擔額後,再重新提出
七、請提出受聲請人扶養之父、母於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八、請陳報聲請人有無約定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請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為何?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九、請提出自107年8月起迄今之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十、以上均請依序提出並加以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