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2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簡字第2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審簡字第26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鄧國書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受理後(106年度審易字第3018號),經被告自白犯罪,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鄧國書犯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鄧國書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鄧國書無故侵入大學宿舍,妨害他人安寧及對於隱私權有所侵害,足見其未能尊重他人之權利,誠屬不當,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非無悔意,並衡以被告之犯罪動機、情節及所生危害暨其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再者審酌被告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職業送貨員,個人資力明顯不佳,然鑑於自由刑倘准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當應考量為換取自由勢須支付而無從豁免之代價暨依其職業、身分及家境所應有之資力等節予以綜合酌定,方能在財力豐貧各異、優劣參差者間維持刑罰執行之有效性及公平性等各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
6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亭妤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19069號被告鄧國書男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鄧國書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壢簡字第6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105年8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竟仍不知悛悔,於民國106年7月21日下午2時2分許,基於侵入建築物之犯意,趁位於桃園市○○區○○路000號之「國立中央大學」男13舍宿舍之5樓入口處門禁管制大門未予關閉之際,擅自侵入該宿舍,嗣經宿舍管理員 王允邃 在4樓樓梯間發現而報警處理。
二、案經國立中央大學委由王允邃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鄧國書於警詢及偵訊時坦認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王允邃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相符,復有現場照片12張、宿舍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3張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鄧國書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建築物罪嫌。其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紙附卷可參,再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告訴暨報告意旨雖另認被告涉犯侵入住居竊盜乙情,經查,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竊盜之犯意及犯行,且告訴代理人王允邃於偵訊時業自承:伊沒有親見被告有何竊盜行為、亦未見被告有何搜尋財物而著手行竊之舉,只是因為案發那段期間,宿舍內常有學生財物失竊,伊才主觀上懷疑被告侵入宿舍是為行竊等語,則其主觀而無客觀憑據之推想,已難逕採。再本件宿舍內監視器畫面,亦僅錄得被告侵入宿舍乙情,並無錄得其有何竊盜犯行,有上開宿舍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足參,是確難僅憑告訴代理人一己之主觀揣測,逕繩被告於竊盜罪責,此部意旨容有誤會,惟此部分如構成犯罪,與前揭起訴部分為同一事實而受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檢察官陳嘉義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謝蓁蓁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第1項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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