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7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7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依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執聲沒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9、12所示之物及編號10所示之外包裝壹個、電子菸補充品拾壹支、電子菸主機(i3)貳個、電子菸充電器(USB型)貳個、編號11所示之外包裝壹個、電子菸主機(i3)壹個、電子菸充電器(USB型)壹個,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依芷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483號為緩起訴處分,而於民國103年9月22日確定在案,且於104年9月21日期滿未經撤銷。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而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8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9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判決要旨參照)。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件被告因藥事法第82條第3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同法第
83條第3項之過失販賣禁藥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規定以103年度偵字第148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物、編號9所示之電子菸補充
品12支、編號10所示之電子菸補充品11支、電子菸主機(i3)2個及編號11所示之電子菸主機(i3)1個,含有nicotine成份,而屬藥事法規定之禁藥,此有法務部調查局102年10月14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3年1月7日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書在卷供參(見調卷第32至37頁),且經本院調取扣案如附表編號9、10、11所示之物核對無訛(見本院卷第10至13頁),俱為販賣禁藥所用之物;附表編號6、7、
8所示之物及編號10所示之電子菸充電器(USB型)2個、編號11所示之電子菸充電器(USB型)1個,俱為電子菸必要器具,而與販賣電子菸具有直接關係,自為販賣禁藥所用之物;附表編號9、10、11所示之外包裝各1個,分別為販賣禁藥所用、預備販賣禁藥之物;附表編號12所示之電子菸銷貨紀錄,亦為販賣禁藥所用之物。從而,扣案如附表編號
2至9、12所示之物及編號10所示之外包裝1個、電子菸補充品11支、電子菸主機(i3)2個、電子菸充電器(USB型)2個、編號11所示之外包裝1個、電子菸主機(i3)1個、電子菸充電器(USB型)1個,均為被告所有(見調卷第
2、3頁)而分別供其上開案件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至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編號10所示之電子菸主機(
Lady)4包、編號11所示之電子菸主機(Lady)1包,並未含有nicotine成份、非屬藥事法規定之禁藥,此參上開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報告書足明(見調卷第35、37頁),而編號13所示之物亦非被告所有、而係上開案件蒐證資料,是此部分宣告沒收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國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哲鋒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1│電子菸主機(Lady)│31包│├──┼───────────────┼────┤│2│電子菸補充品(已加工)│5箱│├──┼───────────────┼────┤│3│電子菸主機(i3)│1箱│├──┼───────────────┼────┤│4│電子菸主機霧化器│1箱│├──┼───────────────┼────┤│5│電子菸補充品(未加工)│1箱│├──┼───────────────┼────┤│6│電子菸充電器(USB型)│275個│├──┼───────────────┼────┤│7│電子菸充電器(USB線)│50個│├──┼───────────────┼────┤│8│電子菸電池│59個│├──┼───────────────┼────┤│9│電子菸寄送包裹(含外包裝1個、│1個│││電子菸補充品12支)││├──┼───────────────┼────┤│10│電子菸退貨包裹(含外包裝1個、│1個│││電子菸補充品11支、電子菸主機(││││i3)2個、電子菸主機(Lady)4││││包、電子菸充電器(USB型)2個││││)││├──┼───────────────┼────┤│11│電子菸待寄包裹(含外包裝1個、│1個│││電子菸主機(i3)1個、電子菸主││││機(Lady)1包、電子菸充電器(││││USB型)1個)││├──┼───────────────┼────┤│12│電子菸銷貨紀錄│2本│├──┼───────────────┼────┤│13│電子郵件及網頁畫面截取光碟│1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