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3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323號聲請人 謝佳純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4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3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書記官廖碩薇┌──────────────────────────────────────────────┐│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32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謝依璇臺中市太平區農會信│100年9月15日│100,000元│FA0000000│││││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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