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裁定管理費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479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 洪增田 遺產之報酬及管理費用合計為新臺幣肆仟壹佰玖拾柒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洪增田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財產管理人之聲請,按財產管理人與失蹤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失蹤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53條定有明文。又第八章之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及其他法院選任財產管理人準用之,復為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狀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98年度財管字第31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洪增田之遺產管理人。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惟本案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爰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款之規定,聲請本院酌定被繼承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2,244元為報酬,加計遺產管理代墊費用(含本次聲請費用)2,953元,合計5,197元等語。
三、經查:㈠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98年度財管字第31號裁
定影本、管理費用計算表、代墊費用單據、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第3次拍賣期日通知等件影本為證,復經本院調取98年度財管字第31號、105年度司家催字第62號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
㈡本院依聲請人所述管理被繼承人洪增田遺產事務之過程及
其所提出之前揭處理資料,審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復斟酌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價值,及聲請人嗣後尚有遺產移交等事務須待完成,並參照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項第4款規定,認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遺產現值之
1﹪應屬適當。而被繼承人洪增田之遺產現值,參酌臺灣彰化地院民事執行處第3次拍賣底價,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為224,400元,核定報酬為22,44元,以及墊付費用1,
953元,合計4,197元,爰裁定如主文。至本件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部分,則另行裁定於主文第二項,不重覆列入聲請人所陳報之墊付費用範圍內,併予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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