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繼字第2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繼字第2450號聲明人甲○上聲明人對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聲明法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高雄縣六龜鄉中興村中庄252號)於98年5月24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明法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等,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明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明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于莙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書記官李冠毅附記:
請先核對被繼承人資料,如有錯誤請先通知本院更正,如無誤後,請於七日內將本裁定全文登載當地報紙一天,將登報證明送院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