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2年度竹東簡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東簡字第101號
原   告  莊戴義妹
訴訟代理人  徐國楨 律師
被   告  莊賢誠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上午
十一時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書記官陳心怡
本件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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