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簡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簡字第419號
原   告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5月6日下午2時5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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