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3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373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務人 林金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伍仟叁佰叁拾捌元,及其中之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