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4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4908號聲請人 賈宜揚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蔡容慈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發票人為何(因附表所載與票載不符)?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於狀尾蓋有聲請人簽章之聲請狀(不得以指印代替)。
㈢提出相對人蔡容慈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