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小字第282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4月9日下午2時25分在本庭第
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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