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69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間某日起至95年9月8日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431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39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即新台幣九百元折算壹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照原判之折算標準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賴純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