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9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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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95號
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陳正欽
債務人 王淑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萬玖仟伍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
附表:
編號
本金(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年息
1
49,039元
民國95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2
231,763元
民國97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