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01號
上訴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頎晏 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3月26日所為之113年度訴字第601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萬4,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5月7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伍偉華
法官張文愷
法官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7日
書記官林琬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