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0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彭奕達 (原名: 彭秉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頎晏 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3月26日所為之113年度訴字第601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萬4,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5月7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伍偉華

法官張文愷

法官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7日

書記官林琬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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