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7年度羅簡字第70號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羅簡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00000000
         男 45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
度偵字第2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0000000000000000000共同變造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足以生
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0000000000000000000為泰國籍人士,於民國
96年1月17日依法申請來台工作,因對原安排工作不滿,遂
未經申請同意而逃逸。竟為掩飾其逃逸外勞身分,於96年9
月間,與真實姓名不詳之泰國籍成年男子基於變造中華民國
外僑居留證之犯意聯絡,以新台幣15,000元為代價委託該名
成年男子將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上,核發單位更改為「2007
/08/15」;拘留事由「外勞」更改為「 依親 -妻- 林華美 」;
居留期限「2007/01/17-2007/09/28」更改為「2007/08/15-
2009/08/14」,而變造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特種文書1張,
足生損害於他人及主管機關對外僑管理之正確性。嗣為警於
96年12月28日下午3時10分許,在宜蘭縣○○鄉○○路○○○巷
○○○弄○○○號後方盤查時發現上情,並扣得變造之中華民國外
僑居留證1張。
二、證據:
(一)被告之自白。
(二)扣案之變造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1張。
(三)外勞居留資料查詢-明細內容顯示畫面。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2條之變造特種文書罪,被告與
真實姓名不詳之泰國籍成年男子,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應以共同正犯論處。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紀錄,有台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並參酌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
其犯罪動機、生活狀況、智識程度、檢察官之具體求刑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1條之1
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1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件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經記明筆錄
,檢察官依此具體求刑,本院依上請求所為科刑判決,依刑
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賴佩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
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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