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833號聲請人 林麗美 相對人 謝旻娟 上當事人間監護宣告為事件,本院於民國一O三年一月十三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理由欄第一項第一、二行關於「000年0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000年0月0日生」;第三項㈡第一、二行關於「 劉第洲 」之記載,應更正為「 謝政憲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書記官華鵲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