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決確定而送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6年01月25日以法矯司字第0960905161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修正後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01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張世展法官宋明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心欣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