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0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104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耀程
董致齊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6年度偵字第6834號、106年度偵字第8530號、106年度偵字第9910號、106年度偵緝字第5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追加起訴意旨詳如附件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定有明文。次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項亦有明文,惟該追加起訴,限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倘已繫屬之本案業已第一審辯論終結,自無從追加起訴。是檢察官於第一審判決後始追加起訴,應認檢察官之追加起訴違背程序規定,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為不受理判決(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九十九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三十五號研討結果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公訴人以被告董致齊本案所涉犯之竊盜罪與被告林耀程所犯之本院一○六年度易字第八三六號竊盜罪,屬數人共犯一罪,為相牽連案件,而追加起訴。然本院一○六年度易字第八三六號竊盜等案業已於一○六年七月三日辯論終結,並於同年七月十七日宣判乙節,有該案審判筆錄及刑事判決書各一份在卷可稽。本件追加起訴,遲至該案第一審辯論終結後之一○六年七月十三日始繫屬本院,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六年七月十三日南檢文道一○六偵六八三四字第四六○二四號函上所蓋本院收文戳章附卷足憑。從而,公訴人本案追加起訴顯與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不符,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程伊妝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