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重上更(一)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8號上訴人 李功 耀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 律師複代理人 柯雅藍 視同上訴人 李震渭
李朝棟 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蔡玉玲 律師
陳佩貞 律師視同上訴人 李坪
李功和盧 李心慈李麗援 李珮瑩
33弄33號 李麗滿
1號被上訴人 莊瑞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與正本附圖一及附圖二中關於「 莊瑞濱 」記載,應更正為「莊瑞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
法官蔡秉宸法官翁芳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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