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77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二○六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後附之聲請書影本所載。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間,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九十七年度士簡字第八五四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於九十八年三月間,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九十八年度簡字第一七七三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嗣經上訴至該院以九十八年度簡上字第六一四號案件受理後,因撤回上訴而確定,此二案件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九十八年度聲字第三三八九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九十八年四月間,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九十八年度簡字第三一四三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於九十八年十月間,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九十八年度簡字第八三七三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於九十八年十一月間,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簡字第四二一八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於九十八年十二月間,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簡字第四八八八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此三案件再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聲字第七○九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一月確定,前開案件合併執行,現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法矯字第○九九九○四五八一九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一百年二月一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一百年一月二十四日等情,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士簡字第八五四號刑事簡易判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簡字第一七七三號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八年度聲字第三三八九號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簡字第三一四三號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八年度簡字第八三七三號刑事簡易判決、本院九十八年度簡字第四二一八號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八年度簡字第四八八八號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九年度聲字第七○九號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法矯司字第○九九○九○七四九三號函及所附臺灣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紹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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