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75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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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7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字第75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篤育
楊家齊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6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陳篤育與楊家齊因不滿位於臺中市○○區○○○道○段○○號「興富發上城」社區(下稱系爭社區)租屋處之屋主要求渠等遷出,且於民國108年12月24日夜間
7時9分許,至系爭社區管理室向保全人員即告訴人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良福公司)之員工 胡瑋修 詢問房東及主任委員之電話未果,竟共同基於毀損器物之犯意聯絡,由被告陳篤育徒手破壞告訴人系爭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之糖果籃、耶誕節擺飾、耶誕樹及告訴人良福公司所有之壓克力架等物,被告楊家齊則在旁叫囂助勢,致上開物品損壞,足生損害於告訴人系爭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告訴人良福公司。因認被告陳篤育、楊家齊共同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陳篤育、楊家齊所犯係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所列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行獨任審判。
三、本件被告陳篤育、楊家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陳篤育、楊家齊係共同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等具狀撤回其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劉子瑩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