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43號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對人 詹秀景 關係人 葉燿賢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名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6年7月2日更名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相對人分別於88年7月16日、93年9月17日、94年5月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關係人葉燿賢對聲請人之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2,400,000元、600,000元、7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88年7月14日、93年9月16日、94年5月4日起至118年7月13日、123年9月15日、124年5月
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關係人即債務人葉燿賢分別於88年7月21日、93年9月17日向聲請人借用2,000,000元、800,000元,約定利息按機動利率計算,借款期限為20年,自88年7月21日、93年9月17日起至108年7月21日、113年9月17日止,分240期平均攤還本息,每月償還一次。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關係人葉燿賢息分別自102年4月22日、102年4月18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830,896元、519,649元,及利息暨違約金未付。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影本一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三件、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借據影本二件、放款客戶往來明細二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02年9月10日新院千民政102司拍143字第22292號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02年9月12日、102年9月18日合法送達,惟迄未見相對人、債務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附表(土地):102年度司拍字第143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 尺│││├──┼───┼────┼────┼────┼─────┼─┼──┼──┼──────┼──────┼───────┤│1│新竹縣│湖口鄉│光華││890│建│││165.87│全部││└──┴───┴────┴────┴────┴─────┴─┴──┴──┴──────┴──────┴───────┘┌─────────────────────────────────────────────────────────────────────┐│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14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1│602│新湖路│光華段│住家用,│一層:│二層:│騎樓:│││238.08│││平方公│全部│││││186號│890地號│加強磚造│105.71│119.04│13.33││││││尺││││││││,2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