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7號

原告 徐秀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培如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4年度救字第1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依原告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訴時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書記官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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