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7號
原告 徐秀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培如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4年度救字第1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依原告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訴時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書記官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