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41號原告甲○○○○○杜漢
KARANINDON訴訟代理人 林三台 被告丁○○訴訟代理人 王依齡 律師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乙○○複代理人丙○○上開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94年度訴字第3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禁止林三台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按「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民事訴訟法第6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林三台先生,並非律師,依其書狀及到庭陳述之內容,顯不諳法律,且於本院勸諭兩造和解時,提出之和解金額較原先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多2倍以上,本院認其繼續擔任原告之訴訟代理人,顯無法保障原告訴訟上之權利,不適於為本件訴訟之訴訟代理人。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14日
書記官蔡雨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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