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因恐嚇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8年度附民字第60號原告 張明春 被告 洪清祥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78號恐嚇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答辯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補充答辯狀」所載。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恐嚇等案件,經本院以
108年度易字第78號案件審理後,業於108年8月6日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上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綺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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