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072號原告A女(真實姓名年籍住址詳卷)被告 陳愷妤 (原名 吳光翊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106年度訴字第30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愷妤被訴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A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涂光慧法官張英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藍姿靖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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