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7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7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725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陳玉廷 債務人 陳宗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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