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智易字第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智易字第8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培沂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22452號),本院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中智簡字第75號),改由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蕭培沂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審理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蕭培沂係「雅虎拍賣」網站會員代號「Z0000000000」之賣家,明知「NS瑪莉歐派對遊戲+手把」之圖檔1張,係告訴人 陳建杉 為在各網路網頁介紹該商品所創作,屬告訴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美術著作,非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竟基於擅自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08年12月24日,在日本大阪市心齋橋附近,以電腦設備連結網路至GOOGLE搜尋,逕將前開圖檔下載予以重製,並於上開蝦皮雅虎拍賣網頁,刊登販售該「NS瑪莉歐派對遊戲+手把」之訊息,並上傳張貼上開圖檔,使不特定多數人在選購「NS瑪莉歐派對遊戲+手把」時得以瀏覽上開圖檔,而以此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陳建杉所有上開圖檔之著作財產權。經告訴人提起告訴,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三、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為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嫌;又上開罪嫌,依著作權法第100條前段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與告訴人已成立和解,而告訴人已對被告具狀撤回告訴,有和解書、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憑,依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林勝彥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