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826號原告 李美玲 被告 李曉玲
李好玲 李鳳玲 郭麗君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就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6792建號建物、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811建號建物准予分割,依原告權利範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8,217元【計算式:(3,164㎡×33,900元/㎡×61/50000)+(65㎡×20,000元/㎡×1/5)+(建物現值460,800元×1/5)+(建物現值126,000元×1/5)=508,2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書記官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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