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58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文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文彬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查受刑人陳文彬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百川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及│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及││號││││案號│法院及案號│確定日期│├─┼───┼─────┼─────┼─────┼─────┼─────┤│1│施用第│有期徒刑參│98年5月7│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98年7月17│││二級毒│月│日│方法院檢察│方法院98年│日判決、98│││品│││署98年度毒│度簡字第55│年8月3日││││││偵字第3510│29號│確定││││││號│││├─┼───┼─────┼─────┼─────┼─────┼─────┤│2│竊盜│有期徒刑柒│98年5月5│臺灣板橋地│臺灣高等法│99年10月13││││月│日│方法院檢察│院99年度上│日判決、99││││││署98年度偵│易字第1983│年10月13日││││││字第19917│號│確定││││││號等│││├─┼───┼─────┼─────┼─────┼─────┼─────┤│3│偽造文│有期徒刑貳│98年7月29│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100年4月│││書│月│日│方法院檢察│方法院100│19日判決、││││││署100年度│年度易字第│100年5月││││││偵字第1284│529號│16日確定││││││號│││├─┴───┴─────┴─────┴─────┴─────┴─────┤│備註:││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刑,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45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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