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682號上訴人即原告丁○○上列上訴人與乙○○、甲○○、丙○○間因96年度訴字第268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玖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零伍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書記官李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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