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5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550號聲請人 詹明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1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書記官簡辰峰附表:113年度除字第55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5NX0000000-01120002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160003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108004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1115005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161006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282007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169008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