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50號原告 吳順富 訴訟代理人 魏翠亭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古雨蓁朱哲佑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5日
書記官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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