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簡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簡字第614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陳劉貴妹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慶雲 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鍾蘇藍
兼訴訟代理  鍾玉雪

追加被告   俞張花盆
訴訟代理人  俞台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因有必要再開辯論,
其期日定110年4月6日下午3時30分,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
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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