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簡字第614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陳劉貴妹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慶雲 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鍾蘇藍
兼訴訟代理 鍾玉雪
人
追加被告 俞張花盆
訴訟代理人 俞台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因有必要再開辯論,
其期日定110年4月6日下午3時30分,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
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