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秩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5年度士秩字第44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被移送人   朱柏偉
       陳奕瑋
       施泓名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5年12月6日以北市警投分刑字第0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朱柏偉、陳奕瑋、施泓名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各
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扣案之西瓜刀壹把及鐵棍壹支沒入之。
理由
一、被移送人朱柏偉、陳奕瑋、施泓名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
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5年11月30日10時30分許。
(二)地點: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
(三)行為:朱柏偉、陳奕瑋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西
瓜刀1把,施泓名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鐵棍1
支。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3人於警詢時之供述。
(二)扣案之西瓜刀1把、鐵棍1支及查獲物品照片數張與行
車紀錄器翻拍畫面照片數張。
三、扣案之西瓜刀1把、鐵棍1支各為被移送人朱柏偉及施泓名
所有,供其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爰併予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
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書記官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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